案例 | 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能提出质疑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11-08 15:03:0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A市社会福利院实施收养人员在外住院陪护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510万元。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00。

开标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以投标供应商甲公司仍处于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间,认定甲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甲公司提出质疑:甲公司曾于2020年12月因经营违规被某行政部门处以10万元的较大数额罚款。2021年12月,甲公司在参加B市一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中标后被另一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查实后向B市财政部门报告。随后,B市财政部门处于甲公司5‰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B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等处罚。甲公司提出:(1)2020年12月处以10万元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按照当时B市该部门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做出的,本项目的开标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按照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所以甲公司在开标时,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应当受到5‰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B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等处罚,有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2)甲公司被B市财政部门处以禁止参加B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本项目是在A市组织实施,不在处罚执行范围内,不应影响甲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

采购人在接到甲公司的质疑函后,认为甲公司仍在被财政部门做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间,不具备投标资格,因此,没有资格对本项目提出质疑,不予答复。

问题引出

1.甲公司“较大数额罚款”是依照开标时还是处罚时标准认定?

2. 甲公司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间内,可以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判断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需要明确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具体到本案例还需明确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及其认定时间和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各行业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给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困扰。2022年1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受到的罚款行政处罚认定标准统一了。2月8日后开标的,供应商之前3年内受到的罚款行政处罚未达到200万元的,不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不影响其投标响应资格。2月8日前开标的,则执行原有标准。本项目开标在2月8日后,应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即未达到200万元的,不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不影响其投标响应资格。”王可说。

但是具体到本项目,王可认为甲公司面临的是另一种情况,即甲公司在统一标准前,因为“较大数额罚款”被财政部门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财政部虽然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并不能因此推翻此前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甲公司被财政部门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在统一标准后,并不能改变。在本项目开标时,甲公司依然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期限内,甲公司依然没有资格投标。

业界专家姚鲁提醒,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即便载明是“禁止参加B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但在全国境内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甲公司均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问题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一个供应商要具备质疑资格,必须和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该供应商存在参与投标响应并获得中标、成交资格的可能性。如果该供应商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和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对于该供应商来说,不存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因此,该供应商不可能成为质疑的适格主体。

那么,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不具备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该怎么处理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除了供应商逾期发出的质疑函外,其他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应予以答复。上述专家提醒,对于类似本项目中不具备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程序性答复,驳回其质疑请求。如果其质疑的内容属实,开标前依法允许澄清的,可以澄清继续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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